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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1-11-17 13:52:53 来源:本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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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>的通知》(沪松府规〔2018〕10号)的部署和要求,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更加深入、更加广泛地参与松江G60科创走廊建设,支持外资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,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研发项目;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,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区进行产业化,进一步推动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,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,松江区经委特制定本申报通知:


NO.1



支持方向

1、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;

2、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,财务制度健全,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,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、未由于“三高”受到重大处罚。

3、注册在本区,自2018年11月7日起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或自2018年11月7日起迁入本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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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2



支持标准

1、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,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。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,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30人及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;50人及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;50人以上,同时具有亚太区或全球研发地位的,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。(开办费资助不可叠加)

2、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,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、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3元人民币的标准,给予三年的租房补贴,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(分三年按照40%、30%、 30%的比例发放)。

3、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,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,按照购置价格的30%给予补贴,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(分三年按照40%、30%、 30%的比例发放)。

在享受补贴期间,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,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。

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,不享受区级资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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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3



申报时间

2021年11月15日--12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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